中国营销网动态

专业提供新闻公关、品牌传播、互动营销等概念有机整合网络整体解决方案的网络公关营销传播机构。

致力打造国内领先的新闻软文发布平台,一万多家网络新闻媒体平台,为企业提供软文推广,软文营销,软文广告,软文代写,软文发稿,软文策划等服务

您的位置: 中国营销网 > 软文学院 > 网络营销 >

邮件推广的两大法律障碍

2025-07-16
邮件推广作为网络推广营销的一种要紧方法,因其便捷、本钱低等特征被广泛使用,在发达国家已经进步成为一个成熟的网络推广营销应用行业。据市场调查公司Gartner的研究,邮件推广方法比直接邮件更快、更实惠并且更有效率,它最后将取代直接邮件推广,国内海量的企业和企业也使用了这种推广方法,但因为国内的法律缺位,使得邮件推广的进步出现了不健康态势。海量的企业和企业在借助邮件进行营销时走进了误区,使得邮件推广的发送垃圾邮件混为一谈,紧急破坏了合法的Email营销的名誉和互联网环境。邮件推广的健康进步在国内现行法律之下需要突破两大障碍。

  1、垃圾邮件的法律定位

  垃圾邮件已经成为包含国内在内的世界各国在网络上出现的一个紧急的社会问题。海外与网络媒体广告有关的很多法律,都集中在垃圾邮件范围。国内尚没打击垃圾邮件的明确法律规定,从而导致了垃圾邮件的定义不清楚,与正常的邮件推广相混淆。邮件推广的规范进步第一需要与垃圾邮件划清界限,这就需要立法明确垃圾邮件的定义和范围。

  对于垃圾邮件的概念,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还存在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看法:

  1、采取“Opt-in”直译为“选择性加入”,这是一种最简单的用户许可方法,即用户主动输入我们的Email地址,加入到一个邮件列表中。“Opt-in”一般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用户在网页上的订阅框中输入我们的邮件地址之后,网站不需要给予Email公告,是不是加入成功要等正常收到邮件列表的内容才了解;另一种是在用户输入Email地址并点击“确认”之后,网站会立即发出一封邮件公告给用户,假如用户不想订阅,或者并非自己订阅的,可以根据确认邮件里的说明来退出列表,可能是点击某个URL,或者是回复确认邮件来完成。

  “Opt-in”看法之下,垃圾邮件认定的决定权在买家手里,企业和企业直到得到你赞同才被允许发送邮件给你。未经请求所发送的邮件就为垃圾邮件,业内大多数是采取的这种看法。

  2、采取“Opt-out”看法:“Opt-out”直译为“选择性退出”,大家形象地称为“自愿退出”邮件列表。要加入邮件列表,却用“退出”的字眼,这本身就有点奇怪,这出从字面意思即可看出用“Opt-out”的用户许可方法看上去不合法。“Opt-out”的基本办法是如此的:网站将自行采集来的用户Email地址加入某个邮件列表,然后在未经用户许可的状况下,向列表中的用户发送邮件内容,邮件中有退订方法,假如不喜欢,允许用户自己退出“Opt-out”的操作办法也不一模一样,有的网站会在将用户加入之后向用户发一封Email,告诉他已经被加入邮件列表。

  “Opt-out”看法之下,同意邮件的选择权在选择权在商人手里,市场商人可以一直发垃圾邮件给你,直到你需要停止发送。这种理论之下的垃圾邮件的范围将会大大缩减。

  国内拟定有关反垃圾邮件的法律,应该采取何种观念适合呢?国内从立法到实践应该坚定的采取“Opt-in”的看法来定位垃圾邮件。缘由如下:从立法的目的出发。拟定反垃圾邮件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家及有关互联网服务商的财产权及买家的通信自由权。从美国、日本到欧盟的立法都以此为出发点。很多的垃圾邮件给买家及有关互联网服务商的财产权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在收大未经请求的、无用的邮件时,收件人及ISP会花费较多的时间来下载、清除,同时会浪费很多的资金。欧盟近期公布的一个调查报告《未经许可的商业信件和数据保护》显示,“假如再不对未经许可发送的商业信件予以控制,不出多长时间,所有网络用户的邮箱就会被这类垃圾信息填满。抛开这类不请自来的垃圾邮件给人产带来的愤慨不说,单是下载它们所花费的上网费和电话费就将花费全球网民94亿USD”。假如立法采取“Opt-out”的看法,就置广大买家的利益于不考虑,把企业利益放到第一,很多的垃圾邮件势必充斥买家的邮箱,广大买家及有关互联网服务商的财产权利仍然不法得到保护。从垃圾邮件产生的根源来看。
1994年的绿卡事件,是垃圾邮件的由来。美国一对律师夫妇,在国际网络上很多散发一条内容相同的不真实广告,称他们可以帮助新移民申请绿卡,成功率达到100%。绿卡事件引起了网民的很大愤慨,这种愤怒主要不是针对假广告,而是冲着这对律师夫妇胡乱发送垃圾邮件。从此垃圾邮件登上了网络的历史舞台。假如立法采取“Opt-out”的看法,事实上就是觉得1994年的绿卡事件根本就不是垃圾邮件,也就是不是认了现在大家邮箱中90%以上的垃圾邮件不是“垃圾邮件”,也就没治理的必要。从反垃圾邮件的法律救济来看。立法打击垃圾邮件,一定会赋予买家反垃圾邮件的法律救济方法。无论哪一种法律救济方法,都需要重证据。假如立法采取“Opt-out”的看法,选择权在企业手中,就势必带来买家举证的困难,不利于打击垃圾邮件。因此,国内在现在这个阶段为了更好地打击垃圾邮件,应该采取“Opt-in”看法,买家利益优先。垃圾邮件即未经请求很多发送的邮件。如此才能让邮件推广回归到许可营销上来.

  2、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

  在邮件推广中势必用到很多的个人邮件地址,邮件地址是个人资料的一种,在用中又要强调保护个每人格权,问题就是这种借助应当在一个适当的范围之内。在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等现代通信技术的进步为企业合法或非法采集、复制个人资料与将采集来的个人资料加以商业化借助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因此使得个人邮件地址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更为突出。据有关媒体报道,很多的个人邮件地址在被作为产品在网上被叫卖。国内尚没有关法律颁布,仅有《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的笼统性规定。而对于个人邮件地址的保护并不局限于隐私权的保护。

  个人邮件地址的法律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应该置于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规定之下。在不少国家都有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有关规定,象国内台湾区域就有《电脑处置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等。

  对于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规定至少应该包含个人资料的不当借助、采集和用的基本原则、采集和借助的规则三个方面。

  1、个人资料的不当借助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个人资料的不正当借助。通常来讲,对个人资料的不当借助主要有下列情形:未经当事人知道或赞同采集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借助。企业借助自己所采集学会的个人资料打造起种类型型的资料库,从中剖析出一些个人并未透露的信息,进而指导其营销推广策略。个人数据买卖。个人数据买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之间相互交换各自采集的信息,或者说是与合伙人共享信息。这种共享使个人数据用于买卖以外的目的,使个人数据大概被更多的企业知道和借助,无异于变相侵害个人隐私。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信息商品”销售于第三人或出售给别人用,第三人可可以用于其他目的。因为将个人资料产品化,这是对个人隐私侵犯最为紧急的一种侵权行为。在邮件推广中,这是最典型的个人资料的不当借助,将邮件地址以产品的行为出售别人。

  2、个人资料采集和用的基本原则

  个人资料采集和用规范相当复杂,在互联网环境下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国内现在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一些国际组织的提出了的有关建设性的基本原则,如经合组织1980年颁布的《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值得大家借鉴和参照。

  《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确立的需要成员国在保护个人资料方面遵循的8项原则是:采集限制原则。个人资料采集应存在限制,获得资料的方法需要合法和公平,且需经资料享有人知道或赞同。资料定性原则。个人资料应当与用的目的有关,且适用于该目的的资料应当正确、完全、有效。目的特定化原则。资料采集的目的应当在采集时确定,随后的用法限制在该目的的达成,或者用于其他与该目的不相冲突的目的和每次目的的达成。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为不能被公开、被借助于或被用于超出依据前项原则确定的目的,除非资料主体赞同或法律有这样的授权。安全原则。个人资料应当得到安全保护,预防丢失或未经授权的接触、毁坏、用、修改或公开。开放原则。应当存在有关个人资料的开发、实践和操作规则的公开政策。应当存在有关个人资料的开发、实践和操作规则的公开政策。应当提供现实可行的方法证实个人资料的存在和性质、被用的目的与资料持有人身份和住址。个人参与原则。个人有以下权利:需要资料持有人或其他什么人确认资料持有人是不是持有有关资料;在适当的时间内、以不过分的成本、以适当的方法、以可辩识的形式向个人通告与他有关的信息;假如上述两项需要被拒绝,那样可需要说明理由且对拒绝可以提出反对建议;对有关他的资料正当性提出质疑;假如正确,可删除、校正、健全或修改该资料。可讲解原则。资料持有人应当对是不是遵守了上述原则做出说明。

  3、个人资料采集和借助的规则

  对于企业和企业采集和借助个人资料应该遵循下列规则:目的特定化原则。企业和企业在采集个人资料时需要明确并限定其作用与功效或目的。公告或告知原则。个人资料受法律保护,采集别人信息者应当向被寻求人明示为何要采集该信息,该信息将用于什么地方,将采取什么步骤来保护信息的秘密性、完整性和水平等。当事人事先赞同。世界各国对于个人资料的采集大多需要达成征得当事人的赞同或者让当事人了解其个人资料被采集用于特定目的。为预防当事人反言或将来很难举证其赞同,这里的赞同应当理解为事先书面赞同。合理、合法用个人数据对于采集的个人资料,资料采集者应当根据明确的目的和范围用,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除非经达成授权或赞同,不能将资料出售别人为商业借助。